南投縣魚池鄉頭社國小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南投縣魚池鄉頭社國小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一、目的:為使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於校內發生突發事件時、能適時得到最好的照護及處
理、營造安全環境避免發生糾紛,且能將傷害減至最低程度、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1.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四條辦理。
2. 府教體字第1050087090號函辦理。
三、處理原則: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
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
照護責任糾紛。
四、實施辦法:觀念的灌輸讓師生體認 ,確保校內生活健康安全是全校師生共同的責任。
(一) 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
(二) 學務處與老師應隨時利用集會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 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做適當處置。
(四) 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以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五、緊急傷病小組成員及任務編組:
職務 |
職稱 |
姓名 |
職掌 |
召集人兼發言人 |
校長 |
林勻揚 |
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對外發言 |
副召集人 |
家長會長 |
林俊昇 |
協助聯絡與處理相關事宜 |
總幹事 |
學務組組長 |
游沛家 |
負責小組各項事務之協調及執行,並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協助聯絡醫療機構及學生之護送。 |
課務組長 |
教導處主任 |
陳雅凌 |
協助校長分派工作 |
安全及護送組長
|
總務處主任
|
湯宜嫻 |
負責協調學生護送之交通工具、事件現場及善後之各項安全維護。 協助護送之交通工具及各項安全維護。 |
醫護組 |
護理師 |
吳靖婷 |
緊急傷病之緊急處理、護送及聯絡醫療機構,病患相關資料建立。 |
醫護後援組 |
教務組組長 |
蔡麗芬 |
協助緊急傷病處理、護送等相關事宜 |
法律組 |
人事主任 |
龔明世 |
負責法律相關問題之處理 |
支援組及護送組 |
各班導師 各 |
|
負責聯絡學生家長、 協助緊急傷病處理及護送。 |
輔導組 |
輔導負責人 |
李念恩 |
學生受創後之心理輔導、社會救助、家庭追蹤及輔導 |
會計組 |
會計主任 |
龔明世 |
協助送醫經費核銷 |
六、救護經費:
學生疾病,事故傷害送醫急用經費由學校先行代墊, 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學務主任協助健康中心辦理,若因特殊狀況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簽會各相關單位報銷。
七、(一)需送醫時應送往有健保給付之醫院,以利學生保費理賠之申請,送醫之交通工具可協商教職員工之交通工具(自用車)或雇用計程車,必要時可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二)傷患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送醫交通工具請總務處協商教職員之交通工具(小轎車)為主,計程車次之,必要時應即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八、護送人員順序:
1.一般狀況:
由導師或護理人員通知家長到校接回學生就醫,若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或連絡不到家長時由護理人員或導師護送就醫。
2.緊急狀況:
護理人員及醫護後援組做必要護理措施,並由護理人員及導師立即護送就醫,
導師立即通知家長到院會合。
3.其他狀況:集體食物中毒或重大意外傷害發生時應先由學務主任聯絡一一九支援,並由學校發言人向縣府或當地衛生單位報告。
4.護理人員因護送學生就醫、因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校園傷病由職務代理人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並協商其他教職員陪同護送就醫。
5.護送人員應依法給予公假登記。
九、職務代理人:
護理人員因護送就醫、公差或因假不在學校時,職務代理人應依職務代理人實施辦法暫時代理。
十、檢傷分類:
1.檢傷分類要點及處理步驟。
2.學務處所有同仁及醫療後援組應根據檢傷分類要點並協助護理人員做好檢傷分類的工作。
3.總務處人員應協助送醫交通工具、現場指揮,維護事故現場安全並立即將第一優先傷者送往醫院,送往醫院以分散為原則。
4.教務處及輔導處人員應協助處理事故現場第二優先及第三優先人員照護及後送。
5.導師及專任教師應陪同傷者就醫及處理個案案件。
十一、護送就醫地點:
應送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遇大量傷患時應以分送為原則,不應集中一家醫院。
十二、學校應立即連絡傷患家長、親屬或家長的朋友,如果無法聯絡到家長時護送人員應陪伴學生至家長到場。
十三、輔導處應協助受創學生之身心的輔導,並尋求社會支援,幫助受創家庭。
十四、事件發生後應將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由健康中心書面報告學務處轉呈
校長核閱。
十五、心肺復甦術教育訓練:
學校應每年舉辦教職員工生心肺復甦術及止血包紮訓練,以增加急救的技能。
十六、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